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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常斌与肖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常斌,肖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2民初152号 原告杨常斌,男。 被告肖志鹏,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邓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学兵,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常斌与被告肖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常斌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庭外调解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常斌于2017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庭外调解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常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计1547元,由原告杨常斌承担。 审 判 长  周 瑞 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 人民陪审员  邝光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