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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纪风义与马诗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风义,夏津县文楷工艺品有限公司,马诗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纪风义被执行人:夏津县文楷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诗楷被执行人:马诗楷本院在执行纪风义申请执行马诗楷、夏津县文楷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纪风义军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鲁1427执恢32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夏法商二调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在两年之内重新申请。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