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倪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华联路7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倪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九九商厦。法定代表人:杜银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俊,男,1964年9月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评估人:盐城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创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倪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台市金鑫食品城商铺2122、2125、2127室商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2017年6月6日异议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评估结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异议人称:盐城市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盐锐鉴估字(2017)第006号价格评估意见书所评估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要求本院撤销该评估报告。评估人针对异议人的异议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辩称,其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客观、公正。评估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送达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提异议。本院认为:盐城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意见书,是其依据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评估程序作出的专业性鉴定报告,现异议人仅以该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为由,而未提出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格或者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请求本院撤销该评估报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建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