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河与马玉生、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河,马玉生,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河,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凉城县。被执行人:马玉生,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金河申请执行马玉生、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