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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纪忠良、蒋立友、王淑荣、卢振发、陈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纪忠良,蒋立友,王淑荣,卢振发,陈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男。被执行人:纪忠良,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蒋立友,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淑荣,女,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卢振发,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艳霞,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纪忠良、蒋立友、王淑荣、卢振发、陈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纪忠良、蒋立友、王淑荣、卢振发、陈艳霞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欠款4509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