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110号之三原告:郝某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高某某,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邯郸县人,现住本村。郝某某与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秋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