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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110号之三原告:郝某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高某某,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邯郸县人,现住本村。郝某某与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秋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