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武海、杜立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武海,杜立忠,杨黄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1136号被执行人:吴武海,曾用名吴龙海,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杜立忠,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初级中学教师,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杨黄奎,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本院(2015)蓟刑初字第0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吴武海、杜立忠、杨黄奎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吴武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杜立忠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杨黄奎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故移送执行。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吴武海、杜立忠、杨黄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吴武海、杜立忠、杨黄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股权信息、无不动产权益;经本院执行,罚金未能执行到位。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兵审判员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