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俊义申请执张国亮、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义,张国亮,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义,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国亮,地址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被执行人张利军,地址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阿力奔嘎查。本院在执行刘俊义申请执张国亮、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