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振社与吉柳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社,吉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社。被执行人:吉柳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社与被执行人吉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振社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常志江执 行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