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振社与吉柳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社,吉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社。被执行人:吉柳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社与被执行人吉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振社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常志江执 行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