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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詹超申请执行四川省城乡统筹发展基金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超,四川省城乡统筹发展基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詹超,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城乡统筹发展基金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子君,理事长。本院在执行詹超与四川省城乡统筹发展基金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城乡统筹发展基金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顺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