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金龙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640号被执行人刘金龙。被执行人刘金龙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院(2014)宝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金龙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服刑中,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刘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金龙户籍不在本地,致本院无法查询与所在地相关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委托其户籍所在地讷河市人民法院查询相关财产信息,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宝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承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