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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振林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75号申请人朱振林,男,1959年12月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椴树沟村大庄**号。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振东职务村主任申请人朱振林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