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特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特震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53号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莹,董事长。被告:河南省金特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广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金特震动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