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泉林纸业与凌峰纸业、董小龙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山东凌峰纸业有限公司,董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凌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凌峰纸业有限公司、董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1427民初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纸款5000000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