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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文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268号被执行人:杨文义。被执行人杨文义涉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鲁098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罚金义务,本院业务庭移交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受理后,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杨文义正在服刑期,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罚金义务及书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文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文义实施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但被执行人杨文义现正在服刑期,拘留、拘传无法实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登记的车辆信息。之后本院向新泰市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投资(股权)、证券、等财产定期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五年后,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宝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