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3487彭俊青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青,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487号原告:彭俊青,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杨帅,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原告彭俊青与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俊青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彭俊青负担。审判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