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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关永柱、曹凤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柱,曹凤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永柱,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凤柱,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关永柱与曹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曹凤柱号牌号码为皖C×××××的凌派牌机动车一辆,经强制执行曹凤柱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凤柱号牌号码为皖C×××××的凌派牌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