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关永柱、曹凤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柱,曹凤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永柱,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凤柱,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关永柱与曹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曹凤柱号牌号码为皖C×××××的凌派牌机动车一辆,经强制执行曹凤柱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凤柱号牌号码为皖C×××××的凌派牌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