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与姚贤、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31#108室。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钱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57739-3。被执行人:姚贤,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宇诚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姚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姚贤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