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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根占、高庆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根占,高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94号申请执行人宋根占,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庆才,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根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庆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