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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庆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庆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财保34号原告: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56-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77287095。法定代表人:刘海风。委托代理人:吴健,系该公司员工,住泰顺县,被告:赵庆罗,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庆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赵庆罗名下位于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商住中心7幢601室房产【权证号:温预泰顺字第2095018182号】,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赵庆罗名下位于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商住中心7幢601室房产【权证号:温预泰顺字第2095018182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