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征宇、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征宇,门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征宇,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门建伟,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征宇与被执行人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征宇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扣划并已偿还被执行人17536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保全费2370元及申请执行费另计,被执行人已偿还175365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