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易先丹与巫溪县天行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先丹,巫溪县天行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892号原告:易先丹,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天行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泰和酒店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先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先丹与被告巫溪县天行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先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先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胥仲伦审 判 员 冉光涛人民陪审员 刘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