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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郭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剩余欠款本金11万元,由被执行人梁某从2016年12月开始分25个月归还,每个月还本金4400元,每月偿还的利息按照所剩欠款的1.5%的月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16年11月份以前所欠的19600元利息,在本金11万元还完以后一次性归还。二、如被执行人梁某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剩余��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梁某承担案件执行费209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梁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14819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名下银行存款14819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