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滨河北路。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冯某某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冯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同意暂裁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薛某某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