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颜金才、梁熊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金才,梁熊彪,赵才美,水城县鑫浩洗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颜金才,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梁熊彪,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赵才美,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水城县鑫浩洗选厂,住所地:水城县滥坝镇尖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9528913-4。负责人赵才美,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57.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17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5元,执行费256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赵才美、梁雄彪、水城县鑫浩洗选厂的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鑫浩洗选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梁雄彪名下有部分小额银行存款(几元至几十元)、无车辆,被执行人赵才美名下在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鹰山支行有大额银行存款286179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赵才美名下有车牌号为贵B×××××号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才美、梁雄彪、水城县鑫浩洗选厂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三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明确向本院表示关于查询出的被执行人赵才美名下的车牌号为贵B×××××号的车辆,因找不到该车下落,请法院先查封,待找到车辆后再行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赵才美名下的银行存款,考虑到后期可能有资金进入,请法院先行冻结,暂不扣划。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赵才美名下的银行存款划拨至本院的执行专户上,于2017年7月12日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申请人,并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第项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