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海拉尔区第二砖厂与韩显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拉尔区第二砖厂,韩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海拉尔区第二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北山。经营者:徐庆华,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絮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显平,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海拉尔区第二砖厂申请执行韩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显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朝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