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腾飞金融机具有限公司、张广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腾飞金融机具有限公司,张广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腾飞金融机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经理。被执行人:张广梁,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腾飞金融机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广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4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