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姬存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姬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61-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长春,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姬存柱,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姬存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姬存柱已自行给付2836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姬存柱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姬存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姬存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86471.76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