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与黄金婷、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黄金婷,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74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99号。负责人:刘伟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懋浩、黄国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金婷。被申请人: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865号。法定代表人:卫开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与被申请人黄金婷、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金婷名下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3号楼2-202室房屋(抵押预告证明书号为黄房预经字第201413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以其等额自有资产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金婷名下坐落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3号楼2-202室房屋(抵押预告证明书号为黄房预经字第201413798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