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良付与方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付,方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程良付。被执行人方朋。申请执行人程良付与被执行人方朋存单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方朋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冶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