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跃刚申请戴慧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刚,戴慧云,胡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王跃刚。委托代理人李晗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慧云。被执行人胡绍新。王跃刚与戴慧云、胡绍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8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慧云、胡绍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跃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慧云、胡绍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跃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慧云、胡绍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跃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恩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