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乌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苏某,乌某,其某,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乌某。被执行人其某。被执行人巴某。王某与苏某、乌某、其某、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93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某、乌某、其某、巴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某、乌某、其某、巴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某、乌某、其某、巴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