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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海江与被执行人徐荣伟、尚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江,徐荣伟,尚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江,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徐荣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尚春梅,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海江与被执行人徐荣伟、尚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荣伟、尚春梅应支付吕海江欠款61904元,并承担执行费8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吕海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