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依得利与陈建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得利,陈建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536号原告:依得利,男,1955年5月5日出生,住巩留县。被告:陈建武,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伊宁县。原告依得利与被告陈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依得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依得利负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兆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