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成与被告戴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成,戴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734号原告:赵永成,男,1985年4月15日生,蒙古族。被告:戴小平,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原告赵永成与被告戴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赵永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赵永成负担。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