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玉与被执行人张春奎保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玉,张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玉,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春奎,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玉与被执行人张春奎保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春奎应支付陈德玉欠款61475元,并承担执行费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春奎已履行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陈德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