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段美珍与被执行人段运昌、段云昌、段明昌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美珍,段运昌,段云昌,段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段美珍,女,1945年4月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段运昌,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段云昌,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段明昌,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申请执行人段美珍与被执行人段运昌、段云昌、段明昌、赡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呈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运昌、段云昌、段明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08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08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3)呈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