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葫芦岛天洋金属粉末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葫芦岛天洋金属粉末科技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葫芦岛天洋金属粉末科技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建1422民初字20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此款,被执行人给付此款,现双方达成协议,每月给付300元。申请人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年辽1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