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庆梅与王清、吕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庆梅,王清,吕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薛庆梅被执行人:王清被执行人:吕秀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庆梅与被执行人王清、吕秀芹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法找到本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