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庆梅与王清、吕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庆梅,王清,吕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薛庆梅被执行人:王清被执行人:吕秀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庆梅与被执行人王清、吕秀芹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法找到本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