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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长胜与周峰、魏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胜,周峰,魏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533号原告:朱长胜,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周峰,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魏宽玉,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朱长胜与被告周峰、魏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