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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来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7652号原告:来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原告来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来某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7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期限。逾期后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认识关系,2016年11月22日,被告刘某欠原告来某现金24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来某现金(贰万肆仟元)小写(24000¥)还款日期二〇一六年12月15日欠款人:刘某2016年11月22日”。逾期后被告未还,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刘某欠原告来某现金240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理应遵守承诺按时还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24000元的责任.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3360元,原告当庭虽陈述系被告借款,但提交证据系欠款,原告也未说明该笔欠款的性质,原、被告之间无法认定确系民间借贷关系,其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于法无据,对其利息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欠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来某借款2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来某负担42元,被告刘某负担200元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