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成少三、詹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少三,詹秀英,林玉梅,成芳,成凯,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91号申请人:成少三,男,195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詹秀英,女,194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林玉梅,女,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成芳,女,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成凯,男,199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雨,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少三等与被执行人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1231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