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明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郑明财被执行人乐贻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乐贻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贻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乐贻贵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