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米文帅、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文帅,王强,李成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63���申请执行人:米文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成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文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李成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