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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米文帅、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文帅,王强,李成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63���申请执行人:米文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成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文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李成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