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超民与张广威、郭飞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超民,张广威,郭飞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32号原告:常超民,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州市,现住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广威,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郭飞艳,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超民诉被告张广威、郭飞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