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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金石与隆回县三阁司镇王土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石,隆回县三阁司镇王土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石,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隆回县三阁司镇王土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回县三阁司镇王土井村。法定代表人:王晋雄,系该村代理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金石与被执行人隆回县三阁司镇王土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隆回县三阁司镇王土井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