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别名:赵某乙),无户口,高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诈骗罪,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窜至吉林市昌邑区东昌花园小区2号楼6单元1楼刘某某家楼梯间,乘人不备之机,用铁棍撬开楼梯间门锁,盗得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牌白酒共五箱,所盗物品被其变卖,得款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4月6日左右,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明珠7栋4单元1楼陈某某家楼梯间,乘人不备之机,用铁棍撬开楼梯间门锁,盗得白钢镇纸2块,所盗物品被其变卖,得款人民币27.5元被其挥霍。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四时许,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江湾名苑小区5号楼2单元蒋某某家楼梯间,乘人不备之机,盗得大米、豆油、真果粒牛奶,所盗大米、豆油被其变卖得款人民币26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所盗真果粒牛奶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蒋某某。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盗窃作案3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窜至吉林市昌邑区东昌花园小区2号楼6单元1楼刘某某家楼梯间,用铁棍撬开楼梯间门锁,盗得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牌白酒共五箱,所盗物品被其变卖,得款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4月6日左右,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明珠7栋4单元1楼陈某某家楼梯间,用铁棍撬开楼梯间门锁,盗得白钢镇纸2块,所盗物品被其变卖,得款人民币27.5元被其挥霍。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5月3日四时许,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江湾名苑小区5号楼2单元蒋某某家楼梯间,盗得大米、豆油、真果粒牛奶,所盗大米、豆油被其变卖得款人民币26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所盗真果粒牛奶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蒋某某。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综上,被告人赵某甲盗窃作案3起,盗窃人民币1487.50元,所盗赃款已被其挥霍。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述、指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地点视频、江湾名苑监控视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绳索2根、螺丝刀1个、铁棍1根、手电筒3个、斜挎包一个予以没收。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00元,按受害人所受损失比例分别发还给三名被害人。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楠代理审判员 肖鹤人民陪审员 陈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