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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建建、张昌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建,张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建,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张昌明,男,汉族,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民终1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费用15886元,案件执行费138元,案件受理费3309元,共计19333元。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账户余额为1470.3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将该账户冻结。后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处理该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