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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68号申请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特4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39号。法定代表人:冯博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送拥有的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2014)第1315号地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