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付红与巩六斤、杜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红,巩六斤,杜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付红,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巩六斤,住武山县。被执行人:杜新明,住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付红与巩六斤、杜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全国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的要求,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杜新明于2017年02月27日履行自己应承担案款30000元,剩余22000元由被执行人巩六斤承担,经查,被执行人巩六斤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鸿娟 微信公众号“”